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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5-07-24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体)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 号)、国家卫生健康  委等7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  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 号 ) 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教协同加  快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 17 号)、《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  见》(湘政办发〔2018〕52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农村  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 以下简称“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  履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深化医改、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 设的重大举措,是现阶段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 水平、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治本之策,是推动城乡区域协调 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 医生队伍建设”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总体部署,将定向医学 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情况作为深化医改的重点任务,纳入年度 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 调配合,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宣传引导,施行精准管理,共同做 好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已完成5 年本 科医学教育和 3 年全科医学专业(含中医学全科,下同)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 以下简称住培)的定向医学生在农村基层医疗卫 生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展 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一)就业协议签署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文件政策及协议约定,落实定 向医学生政策。定向医学生在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 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县级相关行政部门签署协议,承诺毕业 后到乡镇卫生院履约服务 6 年。定向医学生按国家规定参加全科 医学专业住培,取得住培合格证书的,3 年的培训期计入履约服务 期并连续计算工龄延期取得合格证书的,延长期不计入履约服务 期。定向医学生在履约服务期内违约的,其住培年限不计入 服务期,其在住培期间所享受的培训费用及违约金由住培基地按 国家相关政策及培训协议予以处理。县级卫生健康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应对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 履行的义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 药局负责)

(二)做好就业安置,确保有编有岗

定向医学生毕业(含延迟毕业)到签约县报到后,由县级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准使用的编制范 围内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并安排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确保有编有岗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编内聘用的相关手续鼓励各 地实行 “县管乡用”用人机制( 即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聘用、乡镇 卫生院使用,履约服务期满后,定向医学生可直接进入县级医疗 卫生机构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委编办、省中医药局负责)对取得住培合格证书的定向医学生,纳入基层急需紧缺专业 技术人才范围,在履约服务县域内优先安排到人口多、全科医疗 需求大、全科医生较为短缺的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疗岗位服务,充 分发挥其在全科医疗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 约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规范异地履约服务管理

定向医学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可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根据需要在县域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确 有特殊原因,经用人单位和双方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并 报所属市州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定向医学生可在省 内跨县域的乡镇卫生院之间调整履约服务地。(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落实薪酬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

(一)履约期间以及服务期满后的待遇保障

定向医学生毕业报到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委派 单位,委派其参加 3 年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派单位 和培训基地要确保定向医学生在住培期间的相关待遇。培训期间 原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应当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待 遇(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 “五险一 ”等社会保障),培训基地应按国家和省里的相关政策发放生 活补助。在国家扶贫开发县、省级贫困县、武陵山和罗霄山片区 签约服务的定向医学生培训期间待遇保障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可按面向社会招收 的培训学员的标准予以补助;但其 “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到位。对按协议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的定向医学生,要按政策给予相应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保障。(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中医药局负责)

对服务期满、愿意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定向医学生, 各地要予以鼓励,所在单位要在住房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并为 其继续服务农村基层提供相应便利和有效支持。对服务期满后自 主择业的,应予同意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

定向医学生参加住培期间,每年均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医学 教育项目的学习,获得 25 个学分,由所在住培基地负责为其录入 电子学分;取得住培合格证书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定向医学生, 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授予全科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省 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职称和岗位评聘的优先优惠政策

定向医学生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相关规 定注册为全科医生。对全科医学专业住培合格并在乡镇卫生院工 作的定向医学生,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与临床医学、 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落实工资等相关待遇;可 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不受单 位聘用岗位职称职数限制,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 科研不作硬性规定。其他相关优先优惠政策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  》(湘政办发〔2018〕52 号)和中共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实施方案》( 湘办发 〔2019〕85 号)等文件精神予以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四、定向医学生履约管理

(一)定向医学生的诚信管理

建立定向医学生诚信档案。 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建立定向医学生诚信档案,并将违 约记录等相关材料归入其人事档案。(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定向医学生违约名单的报送。所有未按协议规定履约的定向 医学生,包括未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培训费用和违约 金,以及经过住培后违约等恶意违约者的名单,由各市州卫生健 康委统一汇总后,于每年 10 月底前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省里将 于每年 12 月底前集中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 中医药局负责)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国家层面将建立 定向医学生违约信息共享机制,作为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招聘)、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的个 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定向医学生违约情况纳入卫生健 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综合评价。 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违约或未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 的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等恶意违约者,将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 ” 向全国公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 责)

强化诚信审查。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招录 (招聘)、研究生招生单位招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招收时,应当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 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状况审查,严格录取标准,在履约服务 期内的定向医学生按照就业协议有关约定,不得报考。本科毕业 前申请继续攻读全科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暂缓履约服务的, 应事先征得签约单位的同意,且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履约服务的 年限为6 年,攻读全科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期间参加住培的年限不 计入履约服务期。(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严格审定定向医学生暂缓履约申请

定向医学生毕业当年因身体原因、应征入伍或攻读全科医学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特殊事由,暂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由本人 提出暂缓履行协议的申请,经县级签约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补充 协议书,报所属市州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可暂缓 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签约县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约。暂缓履约期结束后不申请继续履约 的,视同违约。(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规范定向医学生合法解约流程

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如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 作或其他合法解约事由,需终止协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培养 学校应在严格审核后告知签约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签约单位同意后解除培养协议。解除培养协议的定向医学生应按照规定  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  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除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  类、 口腔医学类外的专业。上述相关情况需分别报送给省教育厅  和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定向医学生毕业当年或履约期间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临 床医疗工作或其他合法解约事由,不能履行协议的,由本人提出 申请,县级签约部门应在严格审核确认后同意其解除协议;解除 协议前,定向医学生须按规定将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退还至培 养学校,并报所属市州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定向医 学生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或其他合法解约事 由,须解除协议的,可不缴纳违约金。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 履行协议的,定向医学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无上述特殊事由, 县级签约部门及培养学校不得受理定向医学生毕业前解约。违约 的定向医学生未按协议规定退还教育培养费及缴纳违约金的,由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并上缴同级国库,纳 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 中医药局负责)

(四)完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

已经违约的定向医学生,在毕业后的6 年内,经原签约单位 同意,愿意按照原协议继续履约服务,或服从所属市州卫生健康 委或省卫生健康委的安排,到省内其他乡镇卫生院服务满6 年的, 服务期满后,对其信用信息记录进行及时修复,并将相关证明材 料归入其人事档案,不再纳入违约名单,但已退还的教育培训费用和缴纳的违约金不予返还。(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五、行政职能部门的履约管理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每年 10 月底前将当年定向医学 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落实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和 省中医药局备案。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 和考核,并适时向全省通报情况。(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负责)

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确保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各 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定向医学生合法权益。对未按照规定落 实定向医学生就业工作或相关待遇的县级各有关部门,由其上级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拒 不整改的部门,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公开通报,纳入 政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失信管理,6 年内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将不再 为失信县(市、区)安排各类卫生健康人才支持项目,并依照有关 政策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 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 药局负责)

六、其他相关事宜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既往出台的一些政策规定中 与本文件不相符的内容,以本文件为准,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对于本文件印发前已入学的定向医学生,其就业履约管 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里已有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其所签订的 培养就业协议执行。经协商一致,原签约单位也可根据本文件精神与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中共湖南省委编办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育 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中医药局

202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