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翔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对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紧急购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测治疗设备(采购代理机构编号:hnjx2021-zb-007)进行询价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紧急购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测治疗设备
2、采购代理机构编号:hnjx2021-zb-007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序号 |
标的(包)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预算(万元) |
1 |
第一包(万人次/天核酸检测实验室) |
详见采购需求 |
一批 |
308 |
2 |
第二包(感染性疾病实验室) |
详见采购需求 |
一批 |
477 |
3 |
第三包(负压重症病房) |
详见采购需求 |
一批 |
116.2 |
4 |
第四包(负压手术室) |
详见采购需求 |
一批 |
87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所投货物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要求投标人具有并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询价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原件。格式见附件一;
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4、其他说明。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供应商提交纸质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 17 时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金翔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郴州市文锦路鑫沙苑2栋205) 。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3、询价通知书售价: 400元 /套。询价通知书售后不退。
五、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邀请公告第二、三条规定,采用合格制方法进行资格审查。
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六、确定邀请供应商
1、采购人确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并发出询价文件。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月18日09时30分停止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2021年1月18日09时30分。
3、开标地点: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行政后勤办事大厅2号会议室
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
4.1 法人代表参加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保证金转账凭证中需注明项目名称或编号)(加盖公章)。
4.2 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保证金转账凭证中需注明项目名称或编号)(加盖公章)。开标现场要检验投标代表身份证,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5、逾期送达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八、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通知后,请于2021年1月17日17时30分前来函确认是否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  址:郴州市罗家井102号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735-2343461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金翔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郴州市文锦路鑫沙苑2栋205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传真:0735-2233598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         (项目名称)邀请公告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         ,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承诺函第九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