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新闻动态News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后第一时间怎么办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8-28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后第一时间怎么办
 
我们有些病友在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时,不知道第一时间该怎么办?第一时间要做些什么?
首先,要求医院积极救治病人,不管是发生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病人和家属要冷静对待,首先应做的是要求积极救治病人,如要求医院院内、院外会诊,如果医院医疗条件有限可要求转往上级医院诊治,以便尽可能减少不良后果对患者的健康的影响。
要冷静,千万不可大吵大闹,围攻医院,使用暴力。吵闹,围攻,使用暴力,一点也解决不了问题,还会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要想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合理合法才是硬道理。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有可能是医生的问题,也有可能不是医生的问题,首先要冷静分析这个问题,不冷静只是图一时解气,搞得医患对立,却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无故伤人,还要被诉诸法律。此外,人在生气的时候,着实激动,把应该做的事情忘记,冷静之后,才会想起,应该做的事情还没做仔细,本来很主动的事情,却因不冷静把自己推入了被动的局面。
病历是医疗不良事件的主要举证证据,在第一时间内,要求封存和复印病历资料。
卫生部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日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患者有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而且病历资料,也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证据之一。为了防止病历资料被涂改,所以,要在第一时间内要求封存。
要求院方封存现场实物,保存证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如果患者已死亡,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要进行尸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